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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志检验样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8                 点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测检验工作,针对当前检验样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有关管理要求重申如下:

一、送样检验样品

1.申请人收到送样检验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接受委托检验任务的检测检验中心联系送样检验事宜,并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可在安标中心网站查询,查询路径:登录安标会员区—申办进度—产品检验进度)要求,寄送规定的规格型号和数量的产品。

2.随同送样检验产品,应附产品自检报告。自检报告中的检验项目不少于提交技术文件(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判别准则执行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申请人寄送检验产品时未附自检报告的,相关检测检验中心可拒绝接收样品。

3.寄送的检验样品应标识产品基本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基本信息的,应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产品基本信息无法判定时,检测检验中心应拒绝接收样品。

4.样品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可调整产品结构和技术参数,必要时可重新送样,但至多可重新送样1次。需重新送样的产品,该次检验按不合格处理。

二、抽样检验样品

5.待抽样产品除应具备上述第3款要求的基本信息外,还应按AQ1043标准的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否则不予抽样、检验。

6.产品抽送样工作应严格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和抽样委托书的要求,抽样时应认真核对待抽产品规格型号是否符合委托书的要求。

7.实施检验前,应首先核对样品与审查备案技术文件的一致性,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部分不一致时,按检验不合格处理。

8.检验过程中,不允许受检单位调整样品结构和技术参数。特殊情况下,发现技术文件存在个别技术参数印刷错误且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时,应报(送)安标国家中心批准后实施更改,并按规定程序完善技术文件。

三、已检样品

9.在检验中心试验室实施检验的样品,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在检验中心保留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各检测检验中心应与受检单位对已检样品后期处理方式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10.在生产或使用现场实施检验的样品,检验中心和受检单位对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时,可不对检验后样品处理提出要求;存在异议时,由检测检验中心对样品进行封存,按检验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后期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安标国家中心。

四、其它

11.对受检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封样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撤销相关产品安全标志。

20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