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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的矿用新产品日益增多,出现了有的现有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有的适用标准尚未制定等问题,使得部分矿用新产品在申办安全标志和应用过程中缺乏依据。为支持、鼓励和推进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尚未制定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矿用新产品(含进口产品,下同),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通用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所生产的矿用新产品进行必要的安全自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并对安全自评估报告负责。二、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能论证;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在45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和检验合格后,发放准许工业性试验的安全标志,并告知相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三、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承担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新产品。四、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完成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可向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矿用新产品的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矿用新产品,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可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办理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在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使用。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五、安标国家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矿用新产品标准的制定,建立健全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矿用新产品标准颁布实施后,应及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审核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及时将安全标志发放情况通告相关省局。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新产品的研发应用,督促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责令停止该产品的工业性试验和使用,确保安全生产。2011年7月11日
393 时间:
2011-07-11 -
关于2011年度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结果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45号),安标国家中心于2011年3月至6月组织对全国取得安全标志的46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监督检查包括监督评审和监督检验。实际完成了41家生产单位的监督评审工作,2家生产单位因正在搬迁未进行评审,2家生产单位按照监督检查方案不评审只进行抽样检验,1家生产单位拒绝监督;实际抽取了34家生产单位的34个样品,4家生产单位因正在进行延续或延变检验未抽样,4家生产单位无样品未抽样,2家生产单位申请注销安全标志未抽样,1家生产单位拒绝监督未抽样,1家生产单位因刚完成抽样检验,未再抽样。对41家生产单位监督评审的结果为:36家合格,5家不合格。对46家生产单位监督检验情况为:实际抽取的34个样品中,1个样品检验合格,33个样品正在检验;4家延续或延变的生产单位,1家生产单位的样品检验合格,3家生产单位的样品正在检验。截至目前的监督检查结果汇总情况详见附表1。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对本次监督检查不合格或未抽样的产品做如下处理,对尚未完成监督检验的产品,将在监督检验结果出具后,对有关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做出后续处理:一、对监督评审不合格的(申请注销的除外)4家生产单位,暂停其安全标志。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名单详见附表2;二、对拒绝监督检查的1家生产单位,撤销其安全标志。被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名单详见附表3;三、对申请注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标志的2家生产单位,注销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标志。被注销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名单详见附表4;四、对因取证后未生产销售或暂无库存未抽样的4家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提供样品,逾期仍未提供样品的,暂停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无样品需补抽样的生产单位名单详见附表5。特此通告。2011年8月2日
330 时间:
2011-06-23 -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志检验样品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测检验工作,针对当前检验样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有关管理要求重申如下:一、送样检验样品1.申请人收到送样检验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接受委托检验任务的检测检验中心联系送样检验事宜,并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可在安标中心网站查询,查询路径:登录安标会员区—申办进度—产品检验进度)要求,寄送规定的规格型号和数量的产品。2.随同送样检验产品,应附产品自检报告。自检报告中的检验项目不少于提交技术文件(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判别准则执行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申请人寄送检验产品时未附自检报告的,相关检测检验中心可拒绝接收样品。3.寄送的检验样品应标识产品基本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基本信息的,应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产品基本信息无法判定时,检测检验中心应拒绝接收样品。4.样品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可调整产品结构和技术参数,必要时可重新送样,但至多可重新送样1次。需重新送样的产品,该次检验按不合格处理。二、抽样检验样品5.待抽样产品除应具备上述第3款要求的基本信息外,还应按AQ1043标准的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否则不予抽样、检验。6.产品抽送样工作应严格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送样规范》和抽样委托书的要求,抽样时应认真核对待抽产品规格型号是否符合委托书的要求。7.实施检验前,应首先核对样品与审查备案技术文件的一致性,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部分不一致时,按检验不合格处理。8.检验过程中,不允许受检单位调整样品结构和技术参数。特殊情况下,发现技术文件存在个别技术参数印刷错误且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时,应报(送)安标国家中心批准后实施更改,并按规定程序完善技术文件。三、已检样品9.在检验中心试验室实施检验的样品,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在检验中心保留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各检测检验中心应与受检单位对已检样品后期处理方式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10.在生产或使用现场实施检验的样品,检验中心和受检单位对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时,可不对检验后样品处理提出要求;存在异议时,由检测检验中心对样品进行封存,按检验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后期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安标国家中心。四、其它11.对受检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封样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撤销相关产品安全标志。2011年6月8日
203 时间:
2011-06-08 -
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部分重要安标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4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煤矿加强技术管理、淘汰落后设备,推进井下安全避“六大系统”建设与完善,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以及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电缆、输送带、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1.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的设备及工艺的淘汰情况。2.依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系统配备与完善的情况。3.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九条及第四百六十七条相关要求,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固定式空气压缩机配套设备、电缆、输送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检查范围和时间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专项检查。检查范围:(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2)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相关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检查时间:201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开展专项检查,7月15日前完成检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2.井工煤矿电缆、输送带专项检查。检查范围:(1)井工煤矿在用电缆、输送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相关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检查时间:2011年7月1日至12月20日开展专项检查,12月31日前完成检查情况统计分析工作。三、组织实施方式采取企业自查、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煤矿企业进行自检自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互查,共同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工作。1.在各煤矿企业全面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煤矿企业自检自查与安全监察人员抽查应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见附件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见附件2)、《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见附件3)和《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见附件4)。2.委托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输送带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互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4.专项检查结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煤矿和矿用产品生产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达不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的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安全标志。四、其他事项1.各煤矿企业应将根据自检自查结果填写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填写的《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抽查情况和煤矿自检自查结果,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况检查汇总表》(见附件5)、《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和《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批、第二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2011年12月15日前将煤矿电缆和输送带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径直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3.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应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标产品生产单位检查的情况,2011年12月15日前将煤矿阻燃电缆、输送带安标产品生产单位检查情况径直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4.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本次专项检查,组织煤矿企业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淘汰更新计划,加快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工作进度,并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三批)摸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9),于2011年7月15日前径直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215 时间:
2011-03-10 -
庆祝建党90周年------“江煤科技杯”红歌比赛
2118 时间:
2011-03-09 -
国家科技部部长万钢同志参观物联网研发中心
1889 时间:
2010-04-23 -
江苏中矿智慧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重成立
2140 时间:
2010-04-23